《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在校期间,由校医院出具病假证明;离校期间,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学生请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本科生请假七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学生处备案。研究生请假七日以内的,由导师和辅导员共同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如因突发急重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尽快告知所在学院,并提供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导师和所在学院销假。如需续假,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请假并获得批准,考勤累计达到3次(包含3次)未到课堂者,或者未按时提交平时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该课程成绩记“0”分。
《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超过该学期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女生因怀孕、生育等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四)学生因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未经批准,一个学期某课程缺勤次数累计达到三次的,学校取消其期末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存在缺勤但未超过两次的,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其情节和本人态度做出是否允许其参加考核的决定,如允许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应作相应扣减,每缺勤一次总成绩扣减10分。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符合退学规定的按退学处理。研究生一学期内请假(含病假和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八日。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办理请假手续的,在校期间,由校医院出具病假证明;离校期间,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研究生请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请假七日以内的,由导师和辅导员共同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如因突发急重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尽快告知所在学院,并提供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导师、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销假。如需续假,按照上述规定办理。